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95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戊○○
被 告 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貳仟玖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97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