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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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924號
原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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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視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