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怡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4662號、第109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耳環、耳針各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怡禎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662、109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期滿。前開案件查扣仿冒商標耳環、耳針各1組,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則據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662、109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5年4月14日期滿,此經核閱偵查卷宗無誤。而前開案件查扣之耳環、耳針各1組,係仿冒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證明書足憑,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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