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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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22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彭采羚 原名 彭韻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 陳柏宏 於民國90年3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國93年3月29日過戶於債務人,債務人又於民國103年2月5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