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雅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48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商標皮包肆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810號被告葉雅惠(聲請書誤載為「 高靖慈 」)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LV」商標皮包4個,確屬仿冒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著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葉雅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05年度偵字第48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仿冒「LV」商標皮包4個,確為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在卷可考。上開仿冒物品既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