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21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治鑑 債務人 陸朝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叁萬伍仟柒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壹萬柒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