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07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小英選任辯護人吳篤維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小英為新北市○○區○○路3段175巷「百年好合」社區住戶,告訴人 陳美珠 則為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委員,2人前因細故而存有爭執。詎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4年9月19日,接續在該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及會後在該社區警衛室前,指摘「陳美珠全家都是流氓」等不實之事,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何小英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美珠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