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政雄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搶奪、傷害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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