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政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零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政弘於民國103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07日止累計606,560元正未給付,其中579,105元為本金;27,37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政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07日止累計43,610元正未給付,其中41,741元為消費款;1,16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79,105元│105年9月8日起至│16.06%│無│無││││清償日止││││├─┼────────┼─────────┼────┼─────────┼────┤│2│41,741元│105年8月8日起至清│15%│無│無││││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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