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陳朝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連豐 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1,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