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81號聲請人 趙乾瑞 法定代理人趙彬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國字第7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向法扶會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扶會台北分會機關或團體函查結果回覆單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楊絮雲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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