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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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蘇文舉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寶吉蘇石碧蘇林桂花蘇金玉蘇幸延蘇明火蘇美珠 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
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㈠未列明被告蘇美珠之繼承人姓名及其可供送達之地址,㈡未提出被繼承人蘇美珠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查報蘇美珠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如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繼承人均已死亡,應陳報遺產管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馮欽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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