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9月26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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