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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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文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