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   告  陳宥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6日上午11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㈠提出借款契約書正本。㈡提出106年3月8日陳
報狀附表所載車輛拍賣資料、訴訟費用、停車費、拍賣服務
費等項證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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