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甘國聖
被 上訴人  謝宗樺
       詹家銘
       林俞欣
       蔡宗翰
       劉金源
      郭 李宗文
       朱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06年0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04月20日以105年度東簡字第349號裁定命上訴於收受上開
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25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上訴人逾期未補繳,復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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