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359號債權人彰化縣埤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原陳報債務人之住所為中壢市戶政事務所,請陳報債務人之最新居所。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