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6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路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639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與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
5月6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6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