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58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聲請,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