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 林何綉妍 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 林何綉妍 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