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55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鄧綉蓮 、丙○○、乙○○、 詹益泓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2萬49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萬9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萬8464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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