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丞凱選任辯護人林群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573號、第4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9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比對勾稽共犯及證人證述之過程耗時超出預期,從而,本案基於前述重大理由,因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 爰延展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林德鑫法官黃品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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