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182號債權人太子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子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明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陳子慶為太子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㈡補債務人李明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