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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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崴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良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被告 黃鍾員妹 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賃契約),被告將其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原告以供作存放建築材料之倉庫使用,租賃期限至103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則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詎於101年8月29日至同年9月7日連日大雨,造成系爭房屋屋頂漏水,雨水沿內牆大量滲入,屋內地板淹水,被告經原告通知後,雖有以修補屋頂鐵皮之簡單工法暫時解決漏水問題,未料於102年7月14日大雨過後,又再度發生漏水情形,致原告所有存放在系爭房屋內如附表所示之木質地板產品(下稱系爭產品),因雨淋泡水而毀損無法使用,原告因此受有75萬3,860元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第227條之規定,提起本訴,擇一求為判命被告如數賠償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5萬3,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房屋之前有重新蓋過鐵皮,但是因為暴雨排水不及,水才會從上面漏下來,伊已經盡力付費維修房子。原告就本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原告存放木板如有用棧板墊高,應不致遭地板水流影響,而若是由屋頂漏水,原告也應在其上覆蓋帆布。最後,原告請求以新品計價,惟該批木板既是於98年所購置,亦應扣除合理之折舊,且因該木板為舊品,價值不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命: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0年12月26日就坐落於桃園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訂立房屋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3年,租期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1萬元。
㈡、兩造均知悉原告承租系爭房屋之目的係為當倉庫使用。
㈢、於101年8月29日至同年9月7日大雨,致系爭房屋屋頂漏水、地板積水,被告即有應原告之通知而前來修繕,惟於10
2年7月14日大雨後,系爭房屋又再次發生漏水情形。
㈣、於102年7月14日大雨前,原告即有將如附表所示產品名稱之木材放置於系爭房屋內。
四、本件爭點:
㈠、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產品,因系爭房屋漏水而受損,擇一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第227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有無理由?
㈡、如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上開損害,其數額應如何計算?
㈢、本件原告將如附表所示之木材置放在系爭房屋內而受損,是否亦與有過失?
五、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產品,因系爭房屋漏水而受損,擇一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第227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有無理由?
㈠、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產品,有因系爭房屋漏水以致泡水受損之事實,無非係以:⑴錄影光碟1張、⑵翻拍照片12張、⑶原告當初購入時之統一發票2張等件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產品,前經本院囑請臺灣區木材輸出業同業公會抽樣檢測鑑定,據覆略以:「鈞院於104年9月2日函送樣品計72盒,業已於
104年9月6日檢測完畢,未發現有厚度浸水膨脹情形。」、「組裝結果如下:……。合計不良40盒,良32盒。」、「耐磨地板係纖維板加三聚氰氨貼合而成,因二者密度不同如遇潮濕纖維板回潮(濕度增加)、變形曲翹,就不易組裝」等語,此有該會104年9月9日104年木輸字第10400016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4至95頁)。是依上開函文內容,可知如附表所示之產品,並未有因浸水以致膨脹之情形,僅有發生因濕度增加所造成之回潮現象,致使產品變形曲翹而不易組裝之狀況。從而,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產品有因遭淋雨泡水受損之情形云云,顯與鑑定結果不符,應非事實,不足為取。
㈡、原告又主張:系爭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2次漏水,雨淋到木材,導致木材受損,原告因而退租,並將系爭產品移至另處以鋁合金製成之遮陽板下放置,足見受潮發生的時間是在承租系爭房屋時即已發生云云,並聲請當庭勘驗漏水影像畫面。但查:
⒈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出之錄影光碟畫面,結果分別為:
「檔案名稱為101.08.29-1.mp4,全長1分23秒,全程錄影無中斷,拍攝日期為101年8月29日,拍攝畫面為係爭房地沿牆壁漏水之情形,以及現場地面部分積水之畫面,當時白天下雨」、「檔案名稱為101.08.29-2.mp4,全長1分4秒,全程錄影無中斷,影像品質良好,拍攝日期為101年8月29日,拍攝畫面為系爭房地鋼樑漏水之情形,時白天有下雨」、「檔案名稱為101.09.04-1.mp4,全長1分3秒,全程錄影無中斷,影像品質良好,拍攝日期為101年9月4日,拍攝畫面為當時白天有晴光,本案木材地板推置情形,其外觀確實有塑膠膜包覆,有些木材地板另以綠色帆布覆蓋,帆布上可見有水積」、「檔案名稱為101.09.04-2.mp4,全長
1分26秒,拍攝日期為101年9月4日,拍攝畫面為係爭房地推置木材之情形,當時白天有晴光,地下及木材外包裝可見有積水或水珠,部分木材並未完全包覆塑膠膜」、「檔案名稱為101.09.07-3.mp4,拍攝日期為101年9月7日,全程錄影無中斷,影像品質良好,拍攝畫面為先為系爭房地沿牆壁漏水之情形,亦可見有小水柱自鋼樑漏下,其下方即為部分木板堆置之區域,當時天候下雨」、「檔案名稱為102.
07.14.avi,拍攝日期為102年7月29日,全程錄影無中斷,影像品質良好,拍攝畫面為清掃積水之情形」等情,此有本院當庭所製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9頁正反面),並有原告所提出之錄影光碟1片足以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
⒉依上開勘驗結果,固可知原告於101年9月7日,在系爭房
屋內確有拍攝到如何沿牆漏水以及小雨水柱從鋼樑落至部分木材堆置區域之情形,惟此至多僅能證明101年9月7日當時系爭房屋確有嚴重漏水之情形。但如附表所示之產品,既係原告先後分別於99年8月18日、同年10月8日所購入,此觀其所提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之統一發票影本2張即明(見本院卷第18頁),則附表所示之系爭產品,於99年8月18日、10月18日先後購入時起,迄至101年8月29日、9月4日、9月7日、102年7月29日為止此段期間內之產品維護狀況,單由上述錄影光碟畫面或翻拍照片,自難遽以論斷,不能當然憑以證明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產品確有因系爭房屋漏水而遭雨淋泡水受損之事實。
⒊矧據證人即鑑定證人 許庚龍 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本件鑑定
樣品並非木材,第一層面板是三聚氰氨,底層是高密度纖維板;因為纖維板是以木屑擠壓而成,所以受潮的話就容易膨脹,而受潮的原因有很多,除了浸水之外,空氣中的濕度也會導致回潮,就算沒有浸水,也有可能因為回潮而導致樣品曲翹。鑑定時,伊有逐箱逐盒打開組裝,而且從頭做到尾。鑑定結果發現,本件鑑定樣品並無見因為浸水而膨脹的情形,但可見因為回潮而導致膨脹的狀況;這種曲翹不平坦的狀況,並不是因為雨淋造成的,而是因為空氣中回潮的關係,才會導致此情形發生;雨淋會造成回潮,即便真空包裝一樣會回潮,時間放久了也有可能會回潮,一般來講,從乾燥廠出來的木材放到倉庫去,放了1、2年也會提升木材的濕度。本案的鑑定樣品,為了減少回潮發生的可能性,就是把做好的趕快銷售,縮短存放期間,此外別無他法等語(見本院卷第107至108頁)。尤見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產品,在原告購入後尚未對外銷售成之前,即已暴露在空氣中回潮現象之保存風險之下。而原告於99年8月18日、10月8日先後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產品後,始於100年12月26日,向被告承租系爭房屋以繼續儲存如附表所示之產品,且迄至上述勘驗光碟所載系爭房屋漏水之日期止(即分別為101年8月29日、9月4日、9月7日、102年7月29日),復又已經過將近1年或1年以上之期間,則於此情況下,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產品經本案鑑定時所確認發現有曲翹以致不易組裝之情形,恐亦難排除係發生在前開錄影光碟所示之系爭房屋漏水日期當天以外之其他時間內,因空氣潮濕之回潮自然現象所引起曲翹之可能性。
⒋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產品,經鑑定
所發現之曲翹情形,確與空氣中回潮作用無關,而係專因系爭房屋漏水淋雨所致之事實,則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產品均係肇因於系爭房屋漏水以致泡水受損云云,顯乏所據,不足採信。
㈢、本件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產品,係因系爭房屋漏水而受損害,有如上述,則其主張擇一本於民法第191條第1項、第227條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皆屬無據,本院不能准許。又原告既無法律上之依據得以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所示之木材受損之損害,本院自無庸再行論述相關損害數額如何計算,或被告是否與有過失而應予扣抵金額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本於民法第191條第1項、第227條之規定,擇一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本院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附表:
┌──┬──────────┬────┬────┬───┬───────┐│編號│產品名稱│產品代號│損失數量│單價│總價(元)│├──┼──────────┼────┼────┼───┼───────┤│⒈│西櫻桃木│FLW0121│209│400│83,600│├──┼──────────┼────┼────┼───┼───────┤│⒉│卡羅萊納山核桃│FLW0122│50│400│20,000│├──┼──────────┼────┼────┼───┼───────┤│⒊│大峽谷楓木香│FLW0123│216│400│86,400│├──┼──────────┼────┼────┼───┼───────┤│⒋│科羅拉多 黑娟桃 │FLW0124│190│400│76,000│├──┼──────────┼────┼────┼───┼───────┤│⒌│ 黃石 白腊木│FLW0125│213│400│85,200│├──┼──────────┼────┼────┼───┼───────┤│⒍│蒙大拿赤樺木│FLW0128│357│400│142,800│├──┼──────────┼────┼────┼───┼───────┤│⒎│晶鑽系列│3024│132│1,255│165,660│├──┼──────────┼────┼────┼───┼───────┤│⒏│蘇格蘭山胡桃│ASF8601│10│600│6,000│├──┼──────────┼────┼────┼───┼───────┤│⒐│ 白朗峰 胡桃木│ASF8602│43│600│25,800│├──┼──────────┼────┼────┼───┼───────┤│⒑│巴塞隆納橡木│ASF8610│24│650│15,600│├──┼──────────┼────┼────┼───┼───────┤│⒒│魁北克雪杉│ASF8611│72│650│46,8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