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625號債權人 林耀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勝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蔡勝利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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