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177號債權人 林惠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淑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聲請狀末林惠敏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