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朱桂鈺
被   告  任世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
18日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
十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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