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8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張慶順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80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黃稜鈞

通譯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7875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12日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9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加計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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