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張慶順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80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黃稜鈞
通譯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7875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12日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9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加計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