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06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秋月 債務人 陳春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秋月於91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900,000元並邀陳春敏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91年11月20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債務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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