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魏斯敏 被告 詹淀宇 (原名 詹易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何宇宸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