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麗莊 送達代收人 石淑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叁拾貳萬柒仟陸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柒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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