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13號聲請人 戴銘君 相對人 林桂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06年1月4日向相對人提示後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本票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81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4年10月20日│107,000元│105年10月19日│CH441705││├──┼───────┼───────┼───────┼─────┼──┤│002│104年12月15日│107,000元│105年12月14日│CH441706││├──┼───────┼───────┼───────┼─────┼──┤│003│105年1月15日│160,500元│106年1月14日│CH441709││├──┼───────┼───────┼───────┼─────┼──┤│004│105年1月30日│107,000元│106年1月29日│CH441708││└──┴───────┴───────┴───────┴─────┴──┘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