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583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黃陳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陳綢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付之釋明文件,即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收據(列帳期間:102年2月11日~102年8月10日),核該收據載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上網799手機優惠型補償金計為新臺幣(下同)5,651.47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釋明債務人應給付門號0000000000行動上網799手機優惠型補償金5,651.47元(逾續約專案同意書所載補償金上限)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年12月1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債務人應給付門號0000000000之欠款共計10,788元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