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俊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俊維於民國107年3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自107年3月7日起至114年3月
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月7日止累計172,181元未給付,其中166,691元為本金;4,011元為利息;1,4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俊維於107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07年3月20日起至114年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月7日止累計70,672元未給付,其中68,303元為本金;1,469元為利息;9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9年度司促字第651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66,691元│黃俊維│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2│││││1月8日起│││├──┼─────┼─────┼──────┼──────┼───────┤│002│68,303元│黃俊維│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2│││││1月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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