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洪稚婷
洪桂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洪稚婷、洪桂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稚婷、洪桂香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補正,⒈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依據、⒉催告債務人繳款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⒊釋明本金為新臺幣152,767元、利息起算日為107年8月15日之依據、⒋債務人喪失期間利益(即加速條款)之約定書面資料。聲請人並於108年12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案待釋明事項,此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