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曾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美麗於民國92年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7月14日起至95年7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9年1月9日止累計87,339元未給付,其中25,871元為本金;61,46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美麗於92年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7月21日起至95年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月9日止累計71,447元未給付,其中23,664元為本金;47,69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曾美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1月9日止累計90,780元未給付,其中24,615元為消費款;62,56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9年度司促字第661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25,871元│曾美麗│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月10日起│││├──┼─────┼─────┼──────┼──────┼────────┤│002│23,664元│曾美麗│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25│││││1月10日起│││├──┼─────┼─────┼──────┼──────┼────────┤│003│24,615元│曾美麗│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月1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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