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俊億 選任辯護人 蕭晴旭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俊億在羈押期間寫了一些悔過書,因為家裡經濟不好,阿嬤的身體也越來越差,實在是擔心阿嬤的健康情形及家裡經濟狀況,希望能交保,讓被告在本案判決前賺錢安頓好阿嬤往後的生活等語。
二、按被告羈押期間,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王俊億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
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案發後逃至新竹地區藏匿,並經警拘提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
104年7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㈡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雖否認有殺害告訴人 黃志穎 之故
意,惟本院考量被告坦承有持扣案西瓜刀揮砍告訴人之舉,而告訴人所受傷勢非輕,且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屬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被告自承持刀揮砍告訴人後,因為目睹告訴人的肉掉下來,害怕告訴人死掉而不敢回家,並前往新竹地區居住等語(見本院卷第12頁背面),顯然其曾有害怕面對自己所犯過錯及司法訴追之情,且有另案因執行未到,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之紀錄,足認有逃亡之事實。
㈢至於,被告聲請意旨表示犯後曾書寫悔過書,乃犯罪後之態
度是否良好,為本院量刑審酌之範圍,與羈押原因之存否無關;而其餘聲請理由,諸如:被告家中經濟狀況及其外祖母之身體健康狀況等,經本院函請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派員查訪,被告之舅父 陳敦孝 表示:為中低收入戶,經濟來源以資源回收為主,沒有負債,被告外祖母身體很健康,領有殘障補助金等語,有該分局函附之查訪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並無被告擔心之情形,況此部分亦與本案羈押原因無關。為此,本院認為前述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依舊存在,且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各款事由,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