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敏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敏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敏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鄭敏泰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2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㈡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
4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自101年
7月14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年4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2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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