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分因竊盜與違反勘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十八年間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撤銷假釋,入監服刑。
二、甲○○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十四時三十分許在嘉義市○○路○○號「凱歐汽車旅館」一一七號房間內,為警當場查獲 楊政龍 、 廖秋淑 等人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二組,經警帶回嘉義市警察局保安隊偵訊時,楊政龍與甲○○為圖卸刑責,竟不約而同分別冒用 楊群星 與甲○○之堂兄乙○○之名義應訊,甲○○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同日中午十五時三十分許經警開始訊問至十六時五十分許經警訊問完畢期間前後,接續在偵訊(調查)筆錄上偽簽 盧國住 之署押二枚、按捺指印七枚(每枚署押下各有指印一枚外,尚含按捺於偵訊(調查)筆錄騎縫之指印二枚、按捺於偵訊(調查)筆錄刪改處之指印三枚),扣押證明筆錄(收據,證明)刪除搜索字樣上偽造乙○○之指印一枚;所有人之姓名欄上偽簽乙○○之署押及指印各一枚;在場人之姓名欄上偽簽乙○○之署押及指印各一枚;在(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上偽造乙○○之指印一枚;在尿液瓶上偽簽乙○○之署押及指印各一枚,足以生損害於偵查機關行使刑事追訴權之正確性及乙○○。嗣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辦楊政龍偽造文書案件,發覺甲○○亦冒乙○○之名應訊,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黃嶺於警訊時證述稱:「乙○○是我的姪子,他和甲○○是堂兄弟::(問:警方所提供之照片(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在嘉義市警察局因毒品接受警方調查,以乙○○之名應訊署押,並拍照之男子?)你是否認識?他是我的三子甲○○無訛::」並有偵訊(調查)筆錄、扣押證明筆錄、(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一紙附卷可參,又經本院將前開指印送往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三、毒偵卷內可資比對乙○○之指紋五枚,經比對與本局檔存甲○○指紋卡之右拇指紋相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刑紋字第八五六七0號鑑驗書一紙附卷可參、另乙○○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止,確實繼續因幻聽及被害妄想於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住院當中,其間並沒有外宿或逃跑等情,亦有臺灣省立朴子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參,又被告在調查犯罪之警訊筆錄、扣押證明筆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上,偽簽乙○○之簽名及按捺指印,而使乙○○因此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七四八號裁定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送往嘉義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自足以生損害於偵查機關行使刑事追訴權之正確性及乙○○。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偽造乙○○之署押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多次為之,侵害一個法益,為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又公訴人雖未起訴被告在扣押證明筆錄、(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上及尿液瓶上偽造乙○○署名及指印部分之犯行(詳如附表二、三、四),惟該部分與業經起訴有罪部分有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曾有多項前科紀錄、甫於八十八年九月出獄,隨即施用毒品,又其為圖卸刑責及掩飾自己因強盜案遭通緝之身分,而冒名應訊,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偵查機關行使刑事追訴權之正確性及乙○○,事後乙○○亦因此經送觀察勒戒而為乙○○所生之損害及嗣因見此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丶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惟附表編號四之尿瓶,業經檢察官廢棄,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連發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胡祥生┌────┬───────────────────┬──────────┐│編號│偽造之署押印文所在│應沒收之物│├────┼───────────────────┼──────────┤│一│嘉義市警察局保安隊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偽造之「乙○○」署押│││十五時三十分警訊筆錄。│二枚、指印七枚應予沒││││收。│├────┼───────────────────┼──────────┤│二│嘉義市警察局保安隊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偽造之「乙○○」署押│││十四時三十分扣押證明筆錄。│二枚、指印三枚應予沒││││收│││││├────┼───────────────────┼──────────┤│三│嘉義市警察局保安隊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偽造之「乙○○」指印│││查獲煙毒、麻醉藥品尿液送驗姓名對照│一枚應予沒收│││表││├────┼───────────────────┼──────────┤│四│尿液瓶外│偽造之「乙○○」署押││││一枚、指印一枚應予沒││││收(尿瓶業經廢棄,無││││庸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