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66號原告 林瓊瑛 被告 劉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宣告停止親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9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宣告停止親權等之訴,因其母即行親權人之被告劉麗芳住所地係在「臺中市○里區○○街○○巷○號」,此據原告 陳明 在卷,並有被告劉麗芳之戶籍謄本附卷可證,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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