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47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丙000000
0、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壹佰陸拾玖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