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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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吳文達
65號 吳奎彰
共同送達處所: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鑫 、 黃炎鎧 、 李秀碧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