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5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慕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請求新臺幣237,409元(循環)利息之起迄日及其計算方式。
二、請依相對人人數再加3份提出補正狀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