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137號原告 林育瑛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 律師
張克西 律師被告 李東波
LICATHERIN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2年3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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