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33號聲請人信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郎 訴訟代理人 廖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勤美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0年5月30日│525,000元│CM0000000│││ 何明憲 │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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