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148號原告方 簡千鶴
方嘉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 方秀娟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複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12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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