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93號原告 陳賴麗鳳 被告 陳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