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 鍾翠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大銀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00000-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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