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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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9年度婚字第283號原告 鄭如芬 被告 邱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育未成年子女 邱羽筑 (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羽歆 (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略以:兩造於民國94年9月9日結婚,婚後被告被告長期酗酒吸毒,未盡父親的責任,吸毒時被上開子女看到,導致子女心靈創傷,長期均由伊獨力照顧扶養子女。被告於109年5月24日又因吸食不明毒品,經強制送醫治療,但出院後又回到原住處與伊同住,然兩造早已分房多年。兩造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爰訴請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卷附戶籍謄本、庭呈手機翻拍被告109年5月24日強制送醫之出院證明書照片(記載:其他興奮劑依賴,伴有興奮劑引發伴有妄想的;酒精依賴,伴有酒精引發的非特定精神病症)可佐,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法視為不爭執,堪信為真,自足認兩造之婚姻關係目前存續中,原告之主張足堪採信。復經本院囑託社工團體訪視兩造及未成年子女,訪視報告結論略以:原告親權意願明確,並有實質良好撫育照顧行為,由原告單獨行使親權,以持續維繫未成年子女受穩定之照顧,評估原告具有親權意願明確且動機正向;未成年子女均希望未來由原告單獨行使親權,與原告依附關係強,並均表示與被告甚少互動等情,足見被告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盡配偶及父親職責,已動搖兩造婚姻之基礎,客觀之人處於相同情況下都無法維持婚姻,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就離婚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未經協議,本院自有加以酌定之必要。原告請求單獨行使親權,本院斟酌上開子女與原告共同居住,長期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生活就學就醫等事宜,若親權仍由兩造共同行使,顯然不利子女最佳利益,故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應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故酌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堯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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