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林秋慧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0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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